(2017)粤0823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妃四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妃四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3刑初27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妃四,女,1968年6月8日出生,广东省雷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雷州市。案发租住遂溪县遂城镇河东路二巷6号。因本案,2017年3月21日被羁押,同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7]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妃四犯容留卖淫罪,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荣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妃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陈妃四租下位于遂溪县遂城镇河东路二巷4号一楼出租屋供他人卖淫,卖淫价格是由陈妃四与嫖客商量决定,每次价格人民币100元至120元不等,卖淫女每次卖淫时可得到人民币70元,剩下的钱归陈妃四所有。2017年3月21日陈妃四在出租屋容留阮某1(越南籍)和田某多次卖淫。当天15时许,吴某与阮某1完成性交易后,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陈妃四及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田某、阮某1、吴某、周某1真等人,并当场扣押到陈妃四为卖淫女提供的卖淫工具安全套6个(5个完好红色“爱丽丝”牌、1个使用过红色“爱丽丝”牌),纸巾6条(6条蓝纯卷纸巾,每条10卷),涉案财物人民币541元;扣押到阮某1涉案财物人民币225元,安全套5个(红色“爱丽丝”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妃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妃四的供述;证人田某、阮某1、吴某、周某1真、赵某、谢某、苏某的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遂溪县公安局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作案现场照片辨认、扣押物品照片辨认;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材料;被告人陈妃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及其他材料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妃四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妃四犯容留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妃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妃四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76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安全套11个,纸巾6条,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哲杰人民陪审员 卜 永人民陪审员 杨究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詹力源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撑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