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3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军雄与杨建强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雄,杨建强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3145号原告:陈军雄,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告:杨建强,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原告陈军雄与被告杨建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陈军雄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军雄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明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汤春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