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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1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洋与被执行人孙建宇、尚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洋,孙建宇,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1执630号申请执行人王洋,住河北省涿州市。被执行人孙建宇,住河北省涿州市。被执行人尚伟,住河北省涿州市。王洋与孙建宇、尚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1民初3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孙建宇、尚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令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晓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