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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2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马平江与万道富、陈靖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平江,万道富,陈靖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769号申请执行人马平江,男,1944年12月18日出生,回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万道富,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陈靖菊,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广州市白云区。原告马平江与被告万道富、陈靖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万道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马平江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借款期间的利息36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照1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2月29日起至被告万道富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陈靖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万道富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万道富、陈靖菊未主动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权利人马平江遂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867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靖菊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实施扣划;本院依法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陈靖菊名下存款账户余额实施扣划;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万道富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比亚迪牌汽车的档案实施查封(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作强制变现处理)。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失信惩戒。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及支付宝账户余额实施扣划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失信惩戒。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27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汉穗审判员  罗 炜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