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0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龙里县兄弟家电商城与陶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里县兄弟家电商城,陶德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596号原告:龙里县兄弟家电商城,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冠山街道铁龙路一中大门正对面,注册号:522730600156218。经营者:陈勇,男,1985年4月20日生,苗族,贵州省龙里县人,现住贵州省龙里县。被告:陶德亮,男,1972年5月10日生,贵州省贵定县人,现住贵州省贵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里县兄弟家电商城诉被告陶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陶德亮已于2017年7月30日主动向原告支付了7000元,余款5000元承诺近期支付给原告。故原告龙里县兄弟家电商城经营者陈勇于2017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里县兄弟家电商城撤回对被告陶德亮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龙里县兄弟家电商城负担。审判员 欧子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岑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