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龙兴和与程传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兴和,程传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0728执329号申请人龙兴和,男,汉族,1956年1月17日出生,住长垣县樊相镇青岗村,身份证号:410728195601177033。被执行人程传胜,男,汉族,1964年10月6日出生,住长垣县樊相镇樊南村,身份证号:41072819641006705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兴和与被执行人程传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8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和(2016)豫0728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士霞审判员 连书胜审判员 庞学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严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