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82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春涛与李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涛,李晓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467号原告:张春涛,男,196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双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爱国,吉林爱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杰,女,50岁,汉族,住双辽市。原告张春涛与被告李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春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索要欠款405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李晓杰系周刚妻子,在周刚经营永鑫保暖材料厂时,购买原告张春涛石料及河沙,共欠原告405000元,周刚出具欠条一张。于2016年9月20日经双辽市人民法院调解,案号为(2016)吉0382民初1970号民事调解书。但被告李晓杰未到庭参加调解,现因李晓杰系周刚妻子,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负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晓杰对周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春涛于2016年8月10日起诉周刚、李晓杰民间借贷纠纷,后对李晓杰撤诉一案与本案张春涛与李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两案属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张春涛在前诉中,对李晓杰撤回起诉,系自愿放弃对李晓杰的诉权处分,并且该案于2016年9月20日已经调解结案,(2016)吉0382民初19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春涛的债权已经得到实现。现本案张春涛再行起诉李晓杰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春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士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侯健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