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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5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粟莉与刘剑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粟莉,刘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5民初355号原告:粟莉,女,1979年5月26日出生,蒙古族,湖南省炎陵县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路,男,196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居民。系原告同事,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剑,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文,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粟莉与被告刘剑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受理。同年7月6日原告粟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粟莉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粟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3元,减半收取1016.5元,由原告粟莉负担。审 判 员  何许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梁 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