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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余某某1与余某某2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1,余某某2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2387号原告:余某某1,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被告:余某某2,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原告余某某1与被告余某某2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余某某1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余某某1在宣判前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某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余某某1负担。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晓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