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林志存与孙仕德、张荣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存,孙仕德,张荣华,林志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232号原告:林志存,女,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传洪,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青,山东齐鲁(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仕德,男,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被告:张荣华,女,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第三人:林志伟,男,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原告林志存与被告孙仕德、张荣华、第三人林志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林志存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存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文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晓晓书 记 员 匡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