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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稷执字第2015-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红花与卫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红花,卫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稷执字第2015-201号申请执行人:吴红花,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梅苑小区。被执行人:卫莹,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稷山县农业局干部,住稷山县农机局家属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红花与被执行人卫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6)稷执字第2015-20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卫莹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现因扣划需要,故需解除本院冻结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卫莹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薛艺霞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邢聪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