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稷执字第2015-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红花与卫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红花,卫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稷执字第2015-201号申请执行人:吴红花,女,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梅苑小区。被执行人:卫莹,女,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稷山县农业局干部,住稷山县农机局家属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红花与被执行人卫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以(2016)稷执字第2015-20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卫莹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现因扣划需要,故需解除本院冻结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卫莹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薛艺霞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邢聪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