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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民辖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湖南宝电煤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耒阳市石界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宝电煤业有限公司,耒阳市石界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辖终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松木经济开发区创业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彭云俊,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宝电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291号。负责人:湖南省达利破产清算有限公司,系湖南宝电煤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原审被告:耒阳市石界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龙塘镇举山村石界煤矿。法定代表人:陈洁。上诉人湖南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宝电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电公司)、原审被告耒阳市石界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界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5民初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和信公司上诉称:一、本案不应视为破产企业的破产债务,而属一般的股权转让纠纷,并非破产案件,且本案被上诉人宝电公司作为该案原告的诉讼主体并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二、本案原告与两被告住所地均在湖南省××辖区内,且诉讼标的为2156.4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具有一审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该院已受理原告宝电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湖南省达利破产清算有限公司为管理人,故本案应由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和信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将本案移送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被告和信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30日受理了(2016)湘05民破1号宝电公司的破产申请之后,原告宝电公司与被告和信公司、石界公司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而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规定的民事诉讼,故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以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规定为由,将本案移送至具有一审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爱民审 判 员  蒋 敏审 判 员  易 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崔 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