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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0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慧栋与傅杨明、虞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慧栋,傅杨明,虞尉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968号原告:蒋慧栋,男,199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傅杨明,男,199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虞尉强,男,199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慧栋诉被告傅杨明、虞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蒋慧栋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晓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