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6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周少朝与福建欣利维健康技术有限公司、厦门泰好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少朝,福建欣利维健康技术有限公司,厦门泰好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6569号原告:周少朝,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被告:福建欣利维健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开发区长安投资区长盛路2号长天工业园2号楼二层工业厂房201室(自贸实验区内)。法定代表人:徐财泉。被告:厦门泰好保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集中路2002号1号厂房3楼。法定代表人:郭向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军、姚祎颖,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少朝诉被告福建欣利维健康技术有限公司、厦门泰好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少朝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少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74元,减半收取1437元,由原告周少朝负担。审 判 长 叶寅岗人民陪审员 楼志明人民陪审员 周燕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洑婵娟?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