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民初1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于军生与赤峰金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军生,赤峰金华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560号原告:于军生,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春峰,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金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八里铺108地质队院内。法定代表人:李际海,总经理。原告于军生与被告赤峰金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军生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军生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军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公告送达费300元,合计3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于军生负担。审 判 长  王晓阳人民陪审员  王凤莲人民陪审员  赵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海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