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5民初4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倪新娟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新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5民初4124号原告:倪新娟,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周宏宇,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翀,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新娟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新娟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新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新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倪新娟负担。审判员 周泉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丁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