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02行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方水俤与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水俤,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福州市台江区建设投资管理中心,福州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台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102行初330号原告方水俤,男,195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孙利,区长。第三人福州市台江区建设投资管理中心,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168海峡电子商务产业基地楼3号楼21层。法定代表人杨星。第三人福州市物资回收利用公司台江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西路402号。法定代表人赵汶。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水俤诉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水俤以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不属于鼓楼法院管辖范围,其将另行向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水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晟伟人民陪审员  黄 靖人民陪审员  郑叔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虹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