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谢晋辉、陈式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晋辉,陈式院,陈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191号申请执行人:谢晋辉,男,1942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申请人:陈式院,男,1982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申请人:陈彩红,女,1985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申请执行人谢晋辉与被执行人陈式院、陈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做出的(2016)赣0735民初167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谢晋辉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525万元,现因被执行人陈式院、陈彩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仓仓人民陪审员 蔡 民人民陪审员 刘俊良书 记 员 赖春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