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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5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上海和合快递有限公司与叶建兵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和合快递有限公司,叶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5执69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和合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6689弄135号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5680231338。单位负责人:王志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叶建兵,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执行上海和合快递有限公司与叶建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皖0825民初156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叶建兵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上海和合快递有限公司保费23962.82元及2015年2月27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的利息2217.71元,合计26180.53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总对总系统查询及线下传统查询,被执行人有小额存款,被执行人无工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牌照未皖HXXX**号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经查该车辆多年未年审,因被强制注销,因被执行人叶建兵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和合快递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晓彬审判员  张世华审判员  程文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叶晓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