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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南浔圣船混凝土有限公司、振业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南浔圣船混凝土有限公司,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259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圣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风顺路。法定代表人:宁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中华路628号。法定代表人:许长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圣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的(2016��浙05**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州南浔圣船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圣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湖州南浔圣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经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并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7)浙0503执25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郑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