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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4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王敏、李顺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敏,李顺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4883号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琉璃乡皇经楼村*组。法定代表人:柏桦,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敏义,四川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敏,女,198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李顺刚,男,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敏、李顺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佳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林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