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民终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锋元、古继红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锋元,古继红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终6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锋元,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晓兵,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姝静,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古继红,女,汉族,1966年12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常山农场常山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巍武,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娟,福建铁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锋元因与被上诉人古继红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对李锋元与古继红之间是否存在同居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共同财产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花絮审 判 员 李凌代理审判员 黄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卢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