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827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何云水与巴州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匡雪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云水,巴州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匡雪银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7民初968号原告:何云水,男,汉族,现无固定职业,住焉耆县。被告:巴州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都房产),住所地和静县。法定代表人:匡雪银,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匡雪银,女,汉族,籍贯重庆南川区,系银都房产公司总经理,住和静县。原告何云水诉被告银都房产公司、匡雪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何云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815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云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玉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武锦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