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辉隆与徐金碧陈行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辉隆,陈行贵,徐金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395号申请执行人:杨辉隆,男,195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被执行人:陈行贵,男,1956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安坪乡。被执行人:徐金碧,女,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安坪乡。申请人杨辉隆与被执行人陈行贵、徐金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奉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6民初4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1646元。经本院在银行、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及查询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在执行中未执行到债权,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朝波审判员 姚玉林审判员 姚鸿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