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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8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义顺与泉州市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顺,泉州市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民初8268号原告:陈义顺,男,1945年10月10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维俨,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彩煌,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虹路与安和路交汇处红星美凯龙华祥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06657703X4。法定代表人:刘庭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阳山阳光楼A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26441518M。法定代表人:王东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陈义顺与被告泉州市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祥物业公司)、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祥房地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义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彩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祥物业公司、华祥房地产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义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华祥物业公司向原告支付截止2016年9月30日止尚欠的租金人民币698360.2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10月1日起自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一计付);2、判令被告华祥房地产公司对华祥物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8月12日,原告与二被告三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四份,约定原告将位于泉州市洛江区万虹公路红星美凯龙全球家居生活广场(华祥店)二层20904、20905、20906、20907、20908、20909、20910、20911、20912、20913、20914、20915、20916、20917、20918、20919、20920号共17个商铺出租给被告华祥物业公司,华祥物业公司应按季度向原告支付租金,被告华祥房地产公司为华祥物业公司支付租金提供担保,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商铺交付被告华祥物业公司使用,但被告华祥物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从2015年第一季度起不能按时支付租金。2016年11月16日,原告陈义顺变更诉讼请求:新增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依法向税务部门缴交租赁税等。”事实与理由:由于当初双方同意租赁税等由华祥物业公司统一缴交,华祥物业公司按税后价向陈义顺支付租金。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陈义顺明确本案诉讼请求第四项“一切诉讼费用”是指“受理费”。被告华祥物业公司、华祥房地产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华祥物业公司、华祥房地产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具备形式真实性,本院依法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14日,陈义顺取得泉房权证洛江区(洛)字第201200594号、第201200591号、第201200593号、第201200592号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为陈义顺、房屋坐落于洛江区万安万虹路与安和路交汇处红星·美凯龙华祥店20904、20905、20906、20907、20908、20909、20910、20911、20912、20913、20914、20915、20916、20917、20918、20919、20920。2013年8月12日,陈义顺与华祥物业公司、华祥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000604、000605、000606、000607的《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本租赁合同的期限为柒年,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因出租商铺取得租金而产生的各项税费的缴纳义务,由甲方(陈义顺)自行承担;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均由乙方(华祥物业公司)或转承租者承担;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一天按约定的每月租金(税后)的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担保方(华祥房地产公司)仅对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与泉州华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授权委托书》立即解除等。陈义顺在甲方处签字、华祥物业公司在乙方处盖章、华祥房地产公司在担保方处盖章。另查明,起诉后,华祥物业公司、华祥房地产公司未偿还租金。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陈义顺与被告华祥物业公司、华祥房地产公司之间因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因原告陈义顺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于涉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参照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集中管辖的规定。双方在《商铺租赁合同》上约定管辖法院及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依法适用与本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即内地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当事人对此当庭表示认可。综上,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暂时让渡财产的使用、收益权能以获得租金的合同。原、被告所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承租了原告的房屋,有义务按时支付租金,原告自认被告至2015年第三季度开始拖欠租金,原告据此请求被告支付截止至2016年9月30日止的租金698360.2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商铺租赁合同》第七条第四款约定,被告华祥物业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应支付滞纳金,以698360.2元为基数,按日1%计算。因被告支付原告租金均为税后租金,且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租金也为税后租金,故原告请求被告依法向税务部门缴纳租赁税等,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华祥房地产公司在《商铺租赁合同》中约定对被告华祥物业公司逾期支付租金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其应对被告华祥物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华祥物业公司、华祥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泉州市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义顺租金698360.2元及相应滞纳金(自2015年10月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1‰计付)及相应税款;二、被告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泉州市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17元,由被告泉州市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陈义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泉州市华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华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朝晖审 判 员  卢书琪代理审判员  庄丹钦二〇一七年××月××日书 记 员  谢 冬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执行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有关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