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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4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吴静与侯会喜、侯忠民、侯月梅、于琦、刘胜利、侯月玲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静,侯会喜,侯忠民,侯月梅,于琦,刘胜利,侯月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4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吴静,女,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马村区。被执行人:侯会喜,男性,197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解放区。被执行人:侯忠民,男性,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解放区。被执行人:侯月梅,女性,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解放区。被执行人:于琦,男性,196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解放区。被执行人:刘胜利,男性,1953年5月16日出生,���族,住山阳区。被执行人:侯月玲,女性,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解放区。本院在执行吴静与侯会喜、侯忠民、侯月梅、于琦、刘胜利、侯月玲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静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804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立人民陪审员 :毋福花人民陪审员 :茹成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卢金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