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2428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班戈县支行、顿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班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班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班戈县支行,顿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班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藏2428执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班戈县支行,地址西藏班戈县。法定代表人米玛占堆,系中国农业银行班戈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嘎吉桑姆,系中国农业银行班戈县支行信贷员。被执行人:顿珠,男,藏族,1969年5月12号出生,退休教师,现住西藏拉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班戈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顿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顿珠每月有工资收入1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顿珠的银行账户(6228483878150504575),期限为3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才旺贡布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索朗旺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