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12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阎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1264号之一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对原告阎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2017)晋0108民初126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108民初1264号民事裁定书中“(2017)晋0108民初1364号”补正为“(2017)晋0108民初1264号”。审判员 高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