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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3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曲向彬与被告王井泽、付胜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向彬,王井泽,付胜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3227号之一原告:曲向彬。被告:王井泽被告:付胜功。原告曲向彬与被告王井泽、付胜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向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曲向彬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翟秀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