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2民初3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曲向彬与被告王井泽、付胜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向彬,王井泽,付胜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3227号之一原告:曲向彬。被告:王井泽被告:付胜功。原告曲向彬与被告王井泽、付胜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向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曲向彬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翟秀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