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银娣与李永双、李芬芬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娣,李永双,李芬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144号申请执行人王银娣,女,196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李永双,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淇县。被执行人李芬芬,女,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淇县。申请执行人王银娣申请执行李永双、李芬芬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银娣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民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志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