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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行申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白国栋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50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国栋,男,195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再审人白国栋因户籍管理行为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行终1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白国栋认为自己符合落户北京的条件,向户口管理机关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黑庄户派出所(以下简称黑庄户派出所)申请在京落户,在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引发本案争议。黑庄户派出所接到白国栋的申请后,经查白国栋户口所在地在吉林省,且白国栋在京无亲属可供投靠。白国栋虽于1989年在朝阳区黑庄户乡定辛庄村办厂,并经批准建设房屋,申报门牌号为定辛庄村8号,但据此并不足以得出白国栋符合落户北京条件的结论,黑庄户派出所向白国栋答复其目前不符合户口进京的条件,并向其告知了相关条件,该告知并无不当。白国栋认为其符合户口进京条件,已有相类似的其他人落户北京,而且长期人户分离导致回原籍没有家的感觉,应允许在有固定居住和就业地落户,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白国栋的申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白国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