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112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徒分公司与王智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徒分公司,王智韻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519号原告: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徒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华山路55号31A。负责人:朱振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海,该公司员工。被告:王智韻,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徒分公司诉被告王智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徒分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徒分公司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徒分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铖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