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4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镇海亿月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镇海亿月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4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北路。被执行人:宁波镇海亿月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费家河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镇海亿月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明,除执行被执行人部分财产外,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3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姚海军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周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