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伟与被告王建平、张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王建平,张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573号原告:张伟,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四川省通江县毛浴乡高安村11社,现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远,四川省通江县宕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平,男,汉族,1975年5月6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成,四川省巴中市中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刚,男,1974年4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四川省通江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伟与被告王建平、张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张伟自愿于2017年8月1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高浩儒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