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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伟与被告王建平、张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王建平,张刚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573号原告:张伟,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四川省通江县毛浴乡高安村11社,现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远,四川省通江县宕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平,男,汉族,1975年5月6日出生,现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成,四川省巴中市中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刚,男,1974年4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四川省通江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伟与被告王建平、张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张伟自愿于2017年8月1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高浩儒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春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