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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徐勤明、金云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勤明,金云弟,张强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徐勤明,女,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金云弟,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强丰,男,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再审申请人徐勤明因与被申请人金云弟、被申请人张强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浙0481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勤明申请再审称,张强丰向金云弟出具欠条时其不知情,且与张强丰分居一年多。张强丰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开支,不认可原审认定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皮草店的事实,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张强丰向金云弟借款发生在徐勤明与张强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徐勤明并无证据证明金云弟与张强丰明确约定张强丰向金云弟借款所负债务为张强丰个人债务,或者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情形。虽徐勤明否认对借款知情,但徐勤明未举证证明借款时其与张强丰夫妻感情不和,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本案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徐勤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徐勤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吕建忠审判员  杨锡康审判员  张凤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