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文钟村民委员会与邢国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文钟村民委员会,邢国民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09号申请人: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文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王超,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峰,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邢国民,男,1960年9月27日出生,民族不详,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文钟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邢国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文钟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海尔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