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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0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人民政府与孙先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人民政府,孙先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0999号原告: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潘爱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林。被告:孙先利。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国君。原告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孙先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江远人民陪审员  赵开金人民陪审员  冯焕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斌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