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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XX与李正明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XX,男,生于1969年1月30日,汉族,四川省阆中市居民。被执行人:李正明,男,生于1966年2月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XX与李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正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XX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金晓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