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XX与李正明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李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XX,男,生于1969年1月30日,汉族,四川省阆中市居民。被执行人:李正明,男,生于1966年2月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XX与李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正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XX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鲲审判员 袁华林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金晓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