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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黄展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黄展鹏,王光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81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港航路118号一层,组织机构代码:671632893。法定代表人倪韶。被执行人黄展鹏,男,1989年5月17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王光旺,男,1959年9月26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被执行人黄展鹏、王光旺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8日申请执行,案件标的为100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展鹏名下房产正在(2017)浙0902执846号案件中处置,如有可供一般债权人分配的余额,本案届时可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黄展鹏、王光旺名下股权本院经调查已查明无任何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2执818号一案的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俊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