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民初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其友和廖敏正;廖佳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川信用社,李其友,廖敏正,廖佳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963号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川信用社。负责人:陈国祥,该信用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太,男,该信用社员工。被告李其友。被告廖敏正。被告廖佳太。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川信用社与被告李其友、廖敏正、廖佳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川信用社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川信用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川信用社撤诉。已减半收的案件受理费1631元,由永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川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喻得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崔琰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