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执2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滨城区人民法院、李官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城区人民法院,李官义,陈希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2237号申请人滨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官义,男,1978年2月16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陈希京,男,1974年5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利津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本院在执行(2016)鲁1602执2237号李官义、陈希京犯盗窃罪一案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官义、陈希京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官义、陈希京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2刑初26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学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高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