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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4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万建芬与李伦军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建芬,李伦军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809号原告:万建芬,女,生于1976年8月9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被告:李伦军,男,生于1978年1月17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原告万建芬诉被告李伦军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万建芬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建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建芬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万建芬承担。审 判 员  周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何雪红书 记 员  来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