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民初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万建芬与李伦军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建芬,李伦军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1809号原告:万建芬,女,生于1976年8月9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被告:李伦军,男,生于1978年1月17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原告万建芬诉被告李伦军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万建芬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建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建芬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万建芬承担。审 判 员 周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何雪红书 记 员 来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