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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句容顺和典当有限公司与朱卫东、周道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顺和典当有限公司,朱卫东,周道云,朱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471号原告:句容顺和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文昌东路28号。法定代表人:朱文婧,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屠冰、林彩云,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卫东,男,1971年2月9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被告:周道云,女,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被告:朱文华,男,1966年9月12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句容顺和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卫东、周道云、朱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句容顺和典当有限公司在立案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句容顺和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惠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印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