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天宇电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市天宇电通科技有限公司,李雯,王志磊,唐在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680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安道219号罗兰花园6号楼1-4层。组织机构代码74668695-0。主要负责人:游勤,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庆,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该行职员。被申请人:天津市天宇电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广开四马路交口南侧格调春天花园34号楼-1、2-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7972972261。法定代表人:李雯,职务经理。被申请人:李雯,女,198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王志磊,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唐在英,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被申请人天津市天宇电通科技有限公司、李雯、王志磊、唐在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津0103民初912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天宇电通科技有限公司、李雯、王志磊、唐在英名下价值7064471.8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杨 郡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高畅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