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2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胜业与张雷、卢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业,张雷,卢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2934号原告:李胜业,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张雷,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婉丽,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娟,女,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施雷,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胜业与被告张雷、卢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胜业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胜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李胜业负担。审判员 吴 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董洪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