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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2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曹忆青与岑达伟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忆青,岑达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2570号之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__________复核___________拟稿___________月日月日月日打字______校对______监印______打印份数______(2017)沪0106执2570号申请执行人曹忆青,女,198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路XXX号底层。被执行人岑达伟,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忆青与被执行人岑达伟的(2017)沪0106民初3991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6民初39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沈国敏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审判长邵伟忠审判员沈国敏审判员汤静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