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宪芬与被执行人冯小梅、任卫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宪芬,冯小梅,任卫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667号申请执行人:冯宪芬,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西安交通大学教师,住。被执行人:冯小梅,女,196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上海新大洲摩托车有限公司员工,住。被执行人:任卫礼,男,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上海新大洲摩托车有限公司员工,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民初15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小梅、任卫礼在金融机构开户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柳鸽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