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8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廖治平与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治平,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8执226号申请执行人:廖治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14日,住陕西省千阳县,农民。被执行人: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宝平路90号。法定代表人:刘海燕,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治平与被执行人陕西新绿牧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31日将执行标的8302元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8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马虹英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牛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