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82民初5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相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相国,侯君兰,安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874号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AX8P35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相国,男,1974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侯君兰,女,1988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申请人:安辉,男,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相国、侯君兰、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相国、侯君兰、安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相国、侯君兰、安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山东新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郑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