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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特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彩红申请袁央龙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彩红,袁央龙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338号申请人:刘彩红,女,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被申请人:袁央龙,男,195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泗县。申请人刘彩红与被申请人袁央龙申请宣告海上事故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申请人刘彩红于2017年8月1日以被申请人尸体已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审理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肖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余滨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